《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2014年出版)
包括吕叔湘在内的学者都推崇丹麦语言学家叶斯柏森的语法体系,尤其是后者的“三品说”被用于解决汉语词类问题,很多学者也都试着在把“三品说”纳入自己的语法体系中,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叶氏“影响”一说。吕叔湘在《中国文法要略》中提到非常欣赏叶斯柏森在Essentials of English Grammar(《英语语法精义》)中独有的语法体系,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吕叔湘并没有把叶斯柏森的语法体系在自己的《要略》中贯穿始终,但仍可以看到叶氏的影子。
吕叔湘在《中国文法要略》中根据意义把汉语词划分为实义词和辅助词,前者包括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叶氏根据形式、功能和意义把英语词划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和小品词。吕叔湘在“词的配合”一节中认为:词和词相遇,就会发生种种关系。大多数辅助词的作用在于表示关系和语气,这里讨论的以实义词为主,实义词相互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联合关系,组合关系,结合关系;而叶氏把句法结构分为组合式和连系式,从根本上说,吕叔湘的词的配合在范围上就比叶氏的小,因为前者的范围不包括辅助词,只是实义词之间的结合,而在叶氏语法体系中,一切词类都可以置于结构中并有属于自己的词品。但是并非吕叔湘三分法中的任何一类一定可以与叶氏的分类相对应,比如吕叔湘的联合关系:姐妹、变幻、丰满,它们既不属于组合式,也不属于连系式,这种并列结构不止出现在汉语中,英语中的sister and brother,法语中的le père et la mère,因此叶氏把句法结构分为了组合式和连系式是不充分的。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吕叔湘提出“联合关系,假如很密切,就使两个词合作一个复词,就是联合式的复词。如‘姊妹’”,但是这里的合作一个复词是从形式上而言,并非是意义上的合作一个词,因此与组合式不同。在吕叔湘所分的第二类组合结构中,他继而再分为两类,第一类分别由作加语的形容词、动词、名词附到作端语的名词上,从“加”和“端”就可以看到前者是附加成分,后者是主体部分,这一类结构等同于叶氏提出的组合式,即加语为二品,端语为首品,因为只涉及实义词,所以没用提到修饰限定加语;但是第二类中,吕叔湘置动词为短语,形容词为加语,如暗笑、白吃、施施而行、漫漫而游,上文提到过叶氏的语法体系由于其语言观,很少或者从没提及过对动词短语的研究,因此吕叔湘的组合结构中的第二类不在叶氏的考虑中。吕叔湘的最后一类是结合关系,又称为造句关系,大体等同于叶氏的连系式,但仍有部分不同:从吕叔湘的角度看,形容词在汉语中可以作谓语,因此“我饿”便是一个句子,但是I hungry在英语中并不是一个连系式;从叶氏的角度看,连系式分为了“独立式连系式”,即句子,和“非独立式连系式”,包括从句、连系式名词等结构,而“非独立式连系式”的某些例子,如arrival,“到达”在汉语中也不属于吕叔湘的结合关系,而是词组;同时,吕叔湘认为“有时以结合关系相配合的词群不独立成句”,如“你看见过鸟飞”中的“鸟飞”虽然是结合关系,但并非独立成句,因此,吕叔湘提出了“词结”的概念,即凡是主语和谓语的结合,不论独立与否,都称为词结,这样看也包括了从句,因此吕叔湘的词结包含在叶氏的连系式的范围中。
在《中国文法要略》1953年的版本中,删除了1942年初版时所包含的6小节,分别是“词的配合”“联合关系”“组合关系”“结合关系”“词的等级”“词类的活用”,不过在1982年的版本中,除了“词的等级”,其余小节都重新编入。但经过对比,发现也并非是按42年版的完全编入,是做了一些改变的,如提到“但是‘骑牛’二字本不成句,因为没有主语;但是‘骑牛’常常可以成为词结,因为词结里的主语往往可以不要,例如‘他不爱骑牛’,‘他没看见过骑牛’等等”,但是在修订版中,已不见这句话,只说明“凡是主语和谓语的结合,不论独立与否,可以总称为‘词结’。句子是独立的词结”。42年提到了“可以没有主语”,“词结里的主语往往可以不要”,但是修订版并没有提这句话,因此,结语的范围小了。比较下可知,吕叔湘的体系中词结包含句子,在叶氏的体系中,连系式包含句子,这一点倒是比较一致,但是词结与连系式不可等同,根据上文,这一点和理论本身无关,倒是与语言类型有关,汉语中形容词可为谓语,如“我饿”,便是个句子,也是个词结,但是根据叶氏,英语中I hungry不是连系式,更不是句子,而42年版本提出的词结更类似于连系式。这倒是说明了吕叔湘并没有套用叶氏的全部理论,还是根据汉语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只不过他认为叶氏理论本身存在问题就不公平了,至于后来他承认这是时代所迫使的。在“词的等级”一节,吕叔湘认为尤其在组合关系上,词与词相遇的时候有等级的分别,可分为三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在他区分的第一类组合关系上,名词是甲级,形、动是乙级,又根据第二类组合关系,动词已定为乙级,所以附加在动词上的词为丙级,并举例:狂奔之牛,牛是甲级,奔是乙级,狂是丙级,这么区分确实不错,同时与叶氏在为组合式定品时一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吕叔湘把组合关系分成两类,第一类的中心词为名词,第二类的中心词为动词,那么如果一个组合中既有名词也有动词,把名词定为首,动词定为辅,是不是有些违背他动词为中心的情况呢?这里倒是显得吕叔湘没有区分动词在句子中的作用和动词短语中的作用,即混淆了动词在组合关系和结合关系的作用。同时,吕叔湘认为“结合关系和组合关系本是两种关系,但是因为‘白马’和‘马白’,‘狂奔之牛’和‘牛狂奔’常常可以倒换的缘故,我们把‘牛狂奔’里面的‘牛’和‘奔’和‘狂’也定为甲乙丙级。这也是为叙说的便利起见,不可误会。在‘狂奔之牛’里面,牛最重要,‘奔’次之,但在‘牛狂奔’里面,‘奔’字至少跟‘牛’字一样重要,或许还要重要些”,首先,吕叔湘提到的“常常可以倒转”并未说明使得两种不同结构倒转的原因是什么。其次,吕叔湘认为在结合关系中,本身动词比名词如果不是更重要,也起码是平起平坐的地位,但是在划分等级时,为了叙说的便利,仍旧划名词为首,动词为辅,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在研究套用叶氏的品级理论时,没有发现叶氏在提到是逻辑关系相同使得组合式和连系式通过类推的办法,使得the barking dog和the dog barks的要素拥有相同品级,因此这只能说是吕叔湘自己的疏忽,而不算是叶氏理论的问题。吕叔湘最先接触的是《英语语法精义》,这本书在介绍组合式和连系式的相同点时,只是提到从属关系上相同,因此吕叔湘套用“从属关系上相同”来解决汉语,也许就会出现问题了。我想如果吕叔湘最开始接触的是《语法哲学》,而不是《英语语法精义》,那么他就不会断言叶氏理论本身存在问题了。而品级理论用到句子中,从而引起的问题是充当主语的名词为首,而谓语动词为辅,这个问题不止我国学者有意见,之前提到的西方学者也认为不合适,但是这里还是要强调一下,要从叶氏的语言观看待这个品级的处理就会明白了,我想也不必用谁对谁错的的观念去探讨一个理论,毕竟角度不同,从而看到的景色自然不同。
1942年,严伯常在《国文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介绍一本讲文法的新书》,是对于吕叔湘《要略》的评论,在评论中有几点是针对吕叔湘引用叶氏“三品说”理论的,这里不妨也提及一下,严伯常认为:动词和形容词也常用于甲级,名词也常用于乙级或丙级,这就是词类的活用。严伯常的这句话似乎说明有一个前提的存在,即名词与甲级对应,动词和形容词与乙级对应。这不符合叶氏的本意。在提到自己对于《要略》的看法时,严伯常认为三级说最适用于吕叔湘所谓的“词组”,即组合式,在“词结”里,如“马逸”,对于吕叔湘置“马”为甲级,而“逸”为乙级感到不解,并反问“‘马之逸’里不就成了‘马’乙而‘逸’甲了吗”,按照叶氏的看法,“逸”为行为动词,因此如果“逸”成为了名词,即如在“马之逸”中,这个短语便称为“连系式名词”,在文章第一部分,已经提到了连系式中的品级之间的关系与组合式不同,前者中首品使得次品的意义更加确定,即“马逸”,“马”使得“逸”的意义更加确定,因此在相应的“连系式名词”中,如“马之逸”,“马”使得“逸”的意义更加确定。这一点是在叶氏37年的《分析句法》中修正的,严伯常的这篇文章写于1942年,也可以表明叶氏的《分析句法》引入中国的时间比较晚。